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七行政案件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编者按: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为基础,我们将《规范》的条文(黑色字体)涉及的法律依据及批复等进行编辑批注(批注★用蓝色字体),我们陆续分期推出,与读者共同学习成长,为读者呈现完整的执行规范体系。
……(接上期)
第六节 行政案件的执行
737.【执行前保全】
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一、对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执行
738.【一般规定】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三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9.【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740.【特别执行措施】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执行
741.【申请执行时效】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五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42.【申请执行前置条件及地域管辖原则】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据此,本条中“十日”为“十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43.【省部级行政机关决定的执行管辖】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4条。
14.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744.【专利管理机关决定的执行管辖】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3条。
13.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745.【申请资料】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746.【受理时限及救济程序】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据此,本条中“五日”为“五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747.【处理时限】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规范第745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规范第749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748.【不予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749.【不予执行的条件及救济程序】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据此,本条中的“五日”为“五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750.【涉公共安全的特殊启动执行程序】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据此,本条中的“五日”为“五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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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6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四对证券及其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6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五对债权及收入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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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067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七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68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八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ZF069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六十九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三(附法律条文)
ZF070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四(附法律条文)
ZF071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一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五(附法律条文)
ZF072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二仲裁裁决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73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74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四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附法律条文)
ZF075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五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一(附法律条文)
ZF076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七十六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二(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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